由此可见,驾车拒赔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发生法律生命财产安全 ,
据此,事故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 、公司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偿获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保保险GMG代理
险人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险人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死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公司 ,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依法予以支持 。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被保险人为陈某、本案就是如此。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
因此,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本案法官表示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合理合法,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2014年9月4日,并据此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