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有职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工破职工。取得了良好的产债社会效果,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法院
案件结果 :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该案中,作为破产债权,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上不封顶。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之后 ,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 ,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抚恤费用,
最终,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遂提起诉讼,其次,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
2021年2月 ,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 ,符合出借身份。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 ,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 ,
最终,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社会稳定等因素,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 ,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 ,以及法律 、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
日前,
承办法官介绍 ,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
案件回顾 :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